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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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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须同时具备下列张家界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认购条件随城市发展和中低收入家庭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发布):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6000元(永定区以外的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是:

(一)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商开发建设;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新征土地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单位自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三)房地产开发商从所建商品住房总量中拿出20%的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在商品房建设小区规划设计中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同时考虑安排20%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须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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