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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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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毕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对其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负终身责任。

毕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一)第一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完毕后,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

毕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二)第二榜公示:区政府复审完毕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编号(编号当年有效),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毕节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三)第三榜公示: 公开摇号确定后,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政府网站、毕节日报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有异议者由市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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